非公路用電動旅游觀光車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非公路用電動旅游觀光車的適用范圍、術語定義、型號、基本參數(shù)、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隨車文件及附件、貯存、運輸、質(zhì)量保證期等。
本標準適用于本企業(yè)采用電動機驅(qū)動的非公路用電動旅游觀光車(以下簡稱觀光車)。其他同類型的車輛(如打獵車等)可參照執(zhí)行。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771 色漆和清漆 耐中性鹽霧性能的測定
GB/T 4094.2 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guī)定
GB/T 4942.1 旋轉電動機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7258-2004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B/T 7403.1 牽引用鉛酸蓄電池 第1部分:技術條件
GB 8410 汽車內(nèi)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T 9286-1998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劃格試驗
GB 9656 汽車安全玻璃
GB 10827 機動工業(yè)車輛 安全規(guī)范
GB/T 13055 客車乘客區(qū)尺寸
GB/T 18384.1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車載儲能裝置
GB/T 18384.2 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護
GB/T 18385 電動汽車 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GB/T 18386 電動汽車 能量消耗率和續(xù)駛里程試驗方法
GB 18565 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
GB 18986 輕型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T 21268-2007 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通用技術條件
JB/T 5335 蓄電池車輛用直流電動機基本技術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下述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非公路用電動旅游觀光車
在指定區(qū)域內(nèi)行駛,以蓄電池為動力源,電動機驅(qū)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無架線的乘用車輛。該型車是以休閑、觀光、游覽為主要設計用途,適合在旅游風景區(qū)、綜合社區(qū)、步行街等指定區(qū)域運行的車輛。
1.1
坡道起步能力
觀光車在最大爬坡度的坡道上能夠啟動且1 min內(nèi)向上行駛至少10 m(且電動觀光車電動機電流不大于許用電流時)的能力。
1.2
能量消耗率
電動觀光車經(jīng)過規(guī)定的等速行駛條件下試驗循環(huán)后,對動力蓄電池重新充電至試驗前的容量,從電網(wǎng)中得到的電能除以行駛里程所得到的值,單位為Wh/km。
觀光車型號由動力型式,觀光車代號、額定載客量和更新代號表示。
D N - □ □
更新代號:按英文大寫字母,從字母A開始順序表示。
座位數(shù):單位為人。
“-”,固定的連接符。
觀光車代號:N。
動力型式:電動式為D。
標記示例:
本企業(yè)第一次更新的4座電動觀光車,標記為DN-4A;第二次更新的4座電動觀光車,標記為DN-4B,如此類推。座位數(shù)為兩位數(shù)以上時,以實際數(shù)表示。
3.1 基本要求
3.1.1 觀光車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3.1.2 觀光車應在明顯位置以耐久的材料、清晰的字體在標牌上標明以下內(nèi)容:
a) 制造廠名稱;
b) 產(chǎn)品名稱和型號;
c) 制造日期和產(chǎn)品編號;
d) 整車裝備質(zhì)量;
e) 最大能力:額定載客人數(shù)(含駕駛員);
f) 滿載最大運行速度;
g) 制造許可證編號;
h) 電氣系統(tǒng)中蓄電池的額定電壓、容量;
i) 電動機功率;
j) 電動機的出廠編號。
3.1.3 觀光車車身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工作條件和乘客安全,并能提供良好的觀光視野。
3.1.4 觀光車外露表面應美觀、光潔、油漆應均勻,不應有裂紋、堆積、起皮及起泡等缺陷。漆膜附著力,應不低于GB/T 9286-1998的2級質(zhì)量要求。全玻璃鋼結構的觀光車對漆膜附著力不要求。對于噴塑或吸塑的,還應參照GB/T 1771標準通過鹽霧試驗。
3.1.5 觀光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設計參照GB/T 4094.2。
3.1.6 載重量要求:每位乘員的質(zhì)量按70 kg計,每位乘員的手提物及隨身行李的平均質(zhì)量之和按10 kg計。
3.1.7 觀光車應進行可靠性強化試驗,試驗時間為150 h,其平均故障間隔時間(MTBF)應不小于50 h,故障類型判斷見附錄A。
3.2 結構尺寸和技術性能參數(shù)的要求
3.2.1 主要結構尺寸
主要結構尺寸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如用戶有特殊要求,由雙方以合同約定。
外部尺寸參數(shù):全長L、全寬W、全高H、最小離地間隙H1(無載狀態(tài)和滿載狀態(tài))、車架中部離地間隙 H2、接近角α、通過角β[β=(4 H2/L1)×100%]、離去角γ、軸距L1、前輪距W1、后輪距W2、車輪靜力半徑(無載狀態(tài)和滿載狀態(tài))(前輪Rf、Rf';后輪Rr、Rr')、座墊至前靠背距離L2、同向乘員座椅坐間距L3、相向乘員座椅坐間距L4、座椅靠背高度H3、座椅面到頂棚之間的距離H4,見圖1。
圖1 外部尺寸參數(shù)圖示
表1 主要結構尺寸的要求
序號 | 參數(shù)名稱 | 單位 | 設計值 | 允許值范圍 | ||||
DN-23 | DN-11H | DG-C6+2 | DG-C2 | |||||
1 | 長度L | mm | 6180 | 4750 | 4160 | 2340 | 設計值±1% | |
2 | 寬度(不包括后視鏡)W | 1820 | 1760 | 1325 | 1315 | 設計值±2% | ||
3 | 高度H | 2250 | 2040 | 1910 | 1780 | 設計值±2% | ||
4 | 最小離地間隙H1 | 110 | 140 | 110 | 110 | ≥設計值 | ||
5 | 座椅背高度H3 | ---- | ---- | ---- | ---- | ≥450 | ||
6 | 乘員座椅面到頂棚之間的距離H4 | ---- | ---- | ---- | ---- | ≥1000 | ||
7 | 同向乘員座椅坐間距L3 | ---- | ---- | ---- | ---- | ≥650 | ||
8 | 同向乘員座椅坐間距L2 | ---- | ---- | ---- | ---- | ≥250 | ||
9 | 相向乘員座椅坐間距L4 | ---- | ---- | ---- | ---- | ≥1200 | ||
10 | 軸距L1 | 3100 | 2380 | 3145 | 1670 | 設計值±1% | ||
11 | 輪距 | 前W1 | 1420 | 1330 | 870 | 870 | 設計值±2% | |
12 | 前W2 | 1400 | 1330 | 1000 | 970 | 設計值±2% |
3.2.2 主要技術性能參數(shù)
應符合表2的規(guī)定, 如用戶有特殊要求,由雙方以合同約定。
表2 主要技術性能參數(shù)的要求
序號 | 參數(shù)名稱 | 單位 | 設計值 | 允許值范圍 | ||||
DN-23 | DN-11H | DG-C6+2 | DG-C2 | |||||
1 | 最大行 駛速度 | 空載 | km/h | 25 | 25 | 20 | 20 | 設計值±10% |
2 | 滿載 | 23 | 24 | 19 | 19 | 設計值±10% | ||
3 | 最小外側轉彎半徑 | mm | 8000 | 5700 | 6000 | 3000 | ≤設計值 | |
4 | 滿載最大爬坡度 | % | 10% | 10% | 20% | 30% | ≥設計值,牽引電動機工作電流≤5 min(S2)制工作電流 | |
5 | 整機整備質(zhì)量 | kg | 2650 | 2380 | 700 | 490 | 設計值±5 |
3.2.3 整車速度限制
3.2.3.1 觀光車的最高車速不應超過表3規(guī)定的限制。
表3 主要技術性能參數(shù)的要求
車輛類型 | 單位 | 允許值范圍 |
觀光車 | km/h | 50 |
00001注:具有牽引功能的觀光車的最高限速值應不超過20 km/h。 |
3.2.3.2 應在設計及技術特性上確??蛰d及滿載狀態(tài)下的觀光車實際最大行駛速度不超過其最高車速限值,且用戶無法自行調(diào)整限速,同時不應造成駕駛員正常駕駛習慣的改變。
00002注:實際最大行駛速度是指觀光車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駛時能達到的最大速度。
3.3 車體
3.3.1 座椅
3.3.1.1 乘客座椅盡可能均勻分布。
3.3.1.2 座椅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并固定可靠。
3.3.1.3 非封閉式車身結構的觀光車靠近車體邊緣的乘客應有安全扶手,每位乘員應有安全把手,位于觀光車最后部的乘客位與運行方向相反布置還應裝設保護圍欄等安全防護設施,以避免車輛行駛時乘員發(fā)生意外落車事故。
3.3.1.4 每位乘員座位的座墊寬度不小于400 mm,座椅靠背高度(體重70 kg的駕駛員從下后,座椅最低點至靠背上邊緣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450 mm。
3.3.2 觀光車地板應防滑。
3.3.3 踏步入口離地高度不大于450 mm;車輛地板離地高于450 mm時,可分臺階設置踏步入口,第一級離地高度不大于450 mm,其他各級間高度不大于350 mm。
3.3.4 觀光車裝有前風擋玻璃的,前風擋玻璃刮水器應滿足GB 7258—2004中12.3的要求。
3.3.5 觀光車應在左右各設置一面后視鏡。后視鏡應符合GB 7258—2004中12.2.1、12.2.3及12.2.4的要求。
3.3.6 剛性封閉式車身結構的觀光車,乘坐區(qū)的應急出口的設置應符合GB 7258—2004中12.6的有關規(guī)定。
3.3.7 車身內(nèi)部和外部,凡乘員可能觸及的任何部位都不應有可能使人致傷的尖銳凸起物(如尖角、銳邊及毛刺等)。
3.3.8 封閉式車身結構的觀光車,其門鎖應安全可靠,行駛中不得自行開啟;采用動力開啟的乘客門,在有故障的情況下,應仍能簡便地靠手動來開關,并應有醒目的標志和使用方法提示;門窗應使用符合GB 9656的安全玻璃。
3.3.9 封閉式車身結構的觀光車應設置乘客通道,距通道地板上平面900 mm以下范圍內(nèi)的通道寬應不小于300 mm,900 mm以上的通道寬應不小于450 mm,通道上設有折疊座椅時,在收起座椅后通道寬應滿足上述要求(若每排座椅兩側均設計有車門供乘客上、下的除外)。
3.3.10 車輪不得超出車體,避免由于車輪的離心力拋出的物體(雜物、石塊等)傷及乘員。
3.4 儀表、信號及照明裝置
3.4.1 電動觀光車應裝備里程表或計時表、車速表、電流表或蓄電池荷電狀態(tài)指示器。蓄電池的剩余電量低于一定值時,應通過一個明顯的信號裝置(例如,聲或光信號)顯示,采用氣壓制動系統(tǒng)的觀光車還應裝有氣壓表。
3.4.2 觀光車應設置具有連續(xù)發(fā)聲功能的聲響裝置如喇叭,其工作就可靠有效;觀光車應裝備倒車聲音警告音響裝置。
3.5 制動系統(tǒng)
3.5.1 觀光車制動器的性能應符合GB 10827的有關規(guī)定。
3.5.2 觀光車應具有完好的足以使其減速、停車和駐車的行車制動系統(tǒng)和駐車制動裝置,行車制動應作用在觀光車的所有車輪上(總質(zhì)量不大于750 kg的車廂除外),行車制動的控制裝置與駐車制動的控制裝置應相互獨立。
3.5.3 觀光車的行車制動應采用雙管路或多管路,行車制動系統(tǒng)制動踏板自由行程應符合該車有關技術條件。行車制動在產(chǎn)生最大制動效能時的踏板力應不大于700 N。
3.5.4 駐車制動應通過純機械裝置把工作部件鎖上,駕駛員在座位上就可以實現(xiàn)駐車制動。觀光車駐車制動性能應滿足GB 7258-2004中7.13.3的要求。駐車制動時駕駛員施加于操縱裝置上的力:手操縱時,應不大于500 N;腳操縱時,應不大于600 N。
3.5.5 觀光車制動距離和制動穩(wěn)定性應滿足表4的要求。觀光車應具備應急制動能力。
表4 制動距離和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
觀光車類型 | 制動初速度 (km/h) | 滿載檢驗制動 距離要求(m) | 空載檢驗制動 距離要求(m) | 試驗通道 寬度(m) |
最大設計車速≥27 km/h | 最高車速 | ≤10.0 | ≤9.0 | 2.5 |
18 km/h≤最大設計車速<27 km/h | 最高車速 | ≤6.0 | ≤5.0 | 2.5 |
最大設計車速<18 km/h | 最高車速 | ≤4 | ≤3 | 2.5 |
注:“制動距離”是指觀光車在規(guī)定的最高車速下踩制動踏板時,從腳接觸制動踏板或手觸制動手柄時起至觀光車停住時觀光車駛過的距離;“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是指制動過程中觀光車的任何部位(不計入車寬的部位除外),不允許超出規(guī)定寬度的試驗通道的邊緣線。 |
3.5.6 觀光車在滿載狀態(tài)下,應能在15%的坡道上或設計坡道(當設計坡道小于15%時)上、下方向停車。
3.5.7 觀光車帶有車廂時,車廂應有制動功能(總質(zhì)量不大于750 kg的車廂除外),且該制動功能可以由觀光車上的駕駛員方便地實施。
3.6 傳動系統(tǒng)
3.6.1 傳動系統(tǒng)不得有異常噪聲,變速箱不應有自動脫檔、串檔現(xiàn)象。
3.6.2 觀光列車的連接裝置應滿足GB 7258—2004中12.18的要求。
3.7 動力系統(tǒng)
3.7.1 電動觀光車應能夠爬上設計的坡道,且在設計坡道上能平穩(wěn)起步;爬坡電流應不大于5 min(S2)工作制電流。
3.7.2 觀光車的最大牽引力應不小于設計值,且據(jù)此牽引力折算的最大爬坡度應不小于爬坡度的設計值。
3.7.3 電動觀光車行走用電動機采用60 min(S2)工作制,電動機絕緣等級不低于F級;采用串勵電動機時,應有必要的保護裝置(不包括車輪制動器),避免出現(xiàn)電動機持續(xù)超高速運轉;直流牽引電動機應符合JB/T 5335的要求。電動機的防護等級應符合GB/T 4942.1-2006中IP55等級。
3.7.4 電動機控制器應具有過電流、過熱、過電壓和欠電壓的保護功能,其防護等級應符合GB 4208中IPX5等級。
3.8 操縱系統(tǒng)
3.8.1 各操縱機件的功能及使用要求應在使用說明書中詳細說明,且在車體上應采用清晰和耐久標志標明各操縱機件的功能。
3.8.2 各操縱機件應布置合理,操作方便。
3.8.3 控制電路應有鑰匙開關裝置。
3.9 轉向系統(tǒng)
3.9.1 觀光車的方向盤不應右置,應設置轉向限位裝置,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道路上行駛其方向盤不應有擺振、路感不靈或其他異?,F(xiàn)象。
3.9.2 轉向機構應輕便靈活。
3.9.3 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水泥或瀝青道路上行駛,以10 km/h的車速在5 s內(nèi)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為24 m的圓周行駛,作用在方向盤邊緣上切向手操作力應不大于150 N。
3.9.4 當觀光車以15 km/h速度直線行駛,方向盤保持不動時,不應有明顯的蛇行現(xiàn)象。
3.9.5 最大轉角時,轉向輪不應有明顯的側滑。
3.9.6 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或向右轉角均應不大于15°,方向盤轉動全行程不應大于6圈。
3.9.7 轉向節(jié)及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不允許有裂紋、損傷、橫、直拉桿不允許拼焊,并且球銷不應松曠。
3.10 電氣系統(tǒng)
3.10.1 應采用雙線制,保證良好的絕緣,控制部分應可靠。電動觀光車的蓄電池,應清晰可見地注明其化學類型。對于鉛酸電池,其冷態(tài)絕緣電阻用500 V兆歐表測量應不低于50 KΩ;其他動力蓄電池的絕緣電阻應滿足GB/T 18384.1中的要求,對可能發(fā)生電解液泄漏的動力蓄電池,其爬電距離應滿足GB/T 18384.1的要求。
3.10.2 電器設備載流部分的冷態(tài)絕緣電阻在正常使用溫度,濕度小于95%的條件下用500 V兆歐表測量應不低于0.5 MΩ。
3.10.3 觀光車的信號和照明裝置應包括:大燈、轉向燈、制動燈和倒車燈。
3.10.4 電動觀光車上蓄電池金屬蓋板與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間以空間方式絕緣時應有30 mm以上的空間。如金屬蓋板和帶電部分有絕緣層時,則其間隙應不小于10 mm;蓄電池或蓄電池箱應遠離高溫并牢固固定,以免車輛翻倒時傷及乘客。如果蓄電池安裝在乘客艙內(nèi),應設置相應的裝置將其安全隔離,如放置蓄電池的乘客艙為密閉載人車廂,還應使蓄電池與外界保持良好的通風狀態(tài)。
3.10.5 充電時應保證電源與主電路分離,插接器應有定向防護,防止插接器接反損壞電器、電動機。
3.10.6 電動觀光車總電源應設有機械方式緊急斷電裝置,該裝置在電路失控時,駕駛員應能方便地切斷總電源。
3.11 靜態(tài)橫向穩(wěn)定性
處于標準無載狀態(tài)的觀光車側傾穩(wěn)定角不小于35°。
3.12 續(xù)駛里程
電動觀光車續(xù)駛里程應不小于設計值。
3.13 環(huán)保
3.13.1 電動觀光車應有殘留電解液收集裝置。
3.13.2 觀光車在標準載荷最高車速下勻速行駛時車外噪聲限值(“A”計權)見表5。
表5 最高車速下的勻速行駛噪聲限值
車輛類型 | 單位 | 車外噪聲限值 |
電動觀光車 | 分貝 | 70 |
3.14 防火要求
3.14.1 封閉式車身結構的觀光車車身內(nèi)所用的內(nèi)飾材料應采用阻燃材料,其阻燃性應符合GB 8410的規(guī)定。
3.14.2 封閉式車身結構的觀光車應隨車配置干粉滅火器,滅火器應妥善固定并便于駕駛員取用。
4.1 試驗前的準備
4.1.1 試驗前應使觀光車具備正常的技術狀態(tài),以保證試驗結果的正確性。同時為保證安全及試驗順利進行,要盡力消除各種隱患,避免發(fā)生意外事故。
4.1.2 一般試驗條件
4.1.3 樣機各總成、部件、附件及附屬裝置按規(guī)定裝備齊全,并應達到作為商品銷售的技術要求。
4.1.4 樣機試驗前應按產(chǎn)品的使用說明書進行維護保養(yǎng),油、水、電、液等均應滿足相應的試驗、檢驗要求。
4.1.5 氣候條件
a) 氣溫-5℃~40℃;
k) 風速不超過5 m/s,試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另行規(guī)定;
l) 蓄電池樣機試驗時,在環(huán)境溫度為20℃時,周圍空氣最大相對濕度不大于90%。
4.1.6 試驗場地為干燥,平坦的混凝土、瀝青路面,且應滿足樣機相應試驗工況的要求。
4.1.7 試驗前應對各種試驗儀器、設備、量具進行校對和標定(在標定有效期內(nèi),可不重復標定)。
4.1.8 試驗時觀光車的狀態(tài)
a) 無載狀態(tài):按規(guī)定加足燃料、蓄電池液、冷卻水、潤滑油、輪胎為標準充氣狀態(tài)(偏差為±0.2 MPa)。
m) 滿載狀態(tài):在無載狀態(tài)基礎上,滿載乘員時的等效載荷(人均80 kg)均勻分布在乘客座椅上的狀態(tài))。
4.2 試驗前檢查
觀光車呈無載狀態(tài),檢查下列項目:
a) 車輪邊緣不超過車體邊緣;
n) 測量蓄電池極柱至蓋板間的最小距離;
o) 檢查輪胎氣壓標識;
p) 檢查轉彎時輪胎是否有側滑;
q) 儀表、燈光信號等應符合5.4的要求。
4.3 觀光車外部尺寸的測定
4.3.1 技術狀態(tài)
觀光車呈無載狀態(tài)和滿載狀態(tài)。
4.3.2 測量項目
全長L、全寬W、全高H、最小離地間隙H1(無載狀態(tài)和滿載狀態(tài))、車架中部離地間隙H2、接近角α、通過角β[β=(4H2/L1)×100%]、離去角γ、軸距L1、前輪距W1、后輪距W2、車輪靜力半徑(無載狀態(tài)和滿載狀態(tài))(前輪Rf、Rf';后輪Rr、Rr')、座墊至前靠背距離L2、同向乘員座椅坐間距L3、相向乘員座椅坐間距L4、座椅靠背高度H3、座椅面到頂棚之間的距離H4,見圖1。
4.4 觀光車質(zhì)量參數(shù)的測定
4.4.1 技術狀態(tài)
觀光車呈無載狀態(tài)和滿載狀態(tài)。
4.4.2 觀光車整機質(zhì)量的測定
4.4.2.1 觀光車整機質(zhì)量的測定
觀光車呈無載狀態(tài),從一個方向駛上秤臺,應停在秤臺中心部位。測量時,觀光車停穩(wěn),切斷啟動電源。然后觀光車調(diào)轉180°,再測量一次取平均值。
4.4.2.2 車廂質(zhì)量的測定
車廂呈無載狀態(tài),從一個方向停在秤臺中心部位,測量其質(zhì)量。然后調(diào)轉180°,再測量一次取平均值。
4.4.3 觀光車前、后軸質(zhì)量的測定
觀光車分別呈無載狀態(tài)和滿載狀態(tài),先從一個方向駛上秤臺,依次秤出前橋、后橋質(zhì)量。測量時只允許被測橋車輪停在秤臺上,樣機保持水平,停穩(wěn)后關閉電動機。然后觀光車調(diào)轉180°,再測量一次取平均值。
橋質(zhì)量分配修正:
G'0 = G'1+ G'2 (1)
f = G'1 / G'0×100% (2)
r = G'2 / G'0×100% (3)
G1 = G0 f (4)
G2 = G0 r (5)
式中:
G0 ——總質(zhì)量測量值,單位為千克(kg);
G1 ——前橋質(zhì)量修正值,單位為千克(kg);
G2 ——后橋質(zhì)量修正值,單位為千克(kg);
f ——前橋質(zhì)量分配百分數(shù);
r ——后橋質(zhì)量分配百分數(shù);
G'0 ——前、后橋測量值之和,單位為千克(kg);
G'1 ——前橋質(zhì)量測量值,單位為千克(kg);
G'2 ——后橋質(zhì)量測量值,單位為千克(kg)。
4.5 側傾穩(wěn)定性試驗
觀光車呈無載狀態(tài),向左側和右側最大側傾穩(wěn)定角為35°,觀光車應不傾翻。
4.6 轉向性能試驗
4.6.1 方向盤最大自由轉動量
方向盤呈自由狀態(tài),測量方向盤從中間位置向左和向右的最大自由轉角。
4.6.2 方向盤轉動全行程
用方向盤轉角測量儀測定方向盤從左極限位置到右極限位置的總轉角,再測量從右極限位置到左極限位置的總轉角,取平均值。
4.6.3 方向盤轉向力
觀光車呈無載狀態(tài),以10 km/h的速度在5 s之內(nèi)沿螺旋線從直線行駛過渡到直徑為24 m的圓周行駛,用方向盤測力儀測定方向盤向左、向右的轉向力。向左、向右各測量3次,取平均值。
4.6.4 最小轉彎半徑
觀光車呈無載狀態(tài),轉向輪轉到最大轉角并保持不變,以最小穩(wěn)定車速運行,繪出車體外側的軌跡。測出車體外側最小轉彎半徑。前左、前右、后左、后右各測2次。
4.7 各檔最大行駛速度試驗
觀光車分別呈無載狀態(tài)和滿載狀態(tài),變速操縱桿置于所測檔位,直線行駛,測定以最大行駛速度通過測量區(qū)段L的時間。輔助運行距離應保證達到最大行駛速度。試驗往返進行2次,取平均值(電動觀光車應監(jiān)測行駛電動機的工作電流)。
各檔最大行駛速度按式(6)計算。
(6)
式中:
V——各檔最大行駛速度,單位為千米每小時(km/h);
L——測量區(qū)段距離,單位為米(m);
t——通過測量區(qū)段的時間,單位為秒(s)。
4.8 動力性能試驗
4.8.1 爬坡性能試驗
觀光車呈滿載狀態(tài),在坡下平路段離坡底1 m處畫起始線,坡上距坡底3 m處為測試起點,取長度為L的測試段(見圖2),在測試段起止處安放光電測速儀或標桿。樣機停放在坡下,使前輪軸線投影與起始線重合,觀光車以前進I檔起步,最大速度通過4 m預備區(qū)進入測試段,測定觀光車通過測試段的時間(電動觀光車應同時測量電動機最大工作電流),試驗重復3次,按式(7)計算爬坡速度,取平均值。
(7)
式中:
V——平均爬坡速度,單位為千米每小時(km/h);
L——測量段距離,單位為米(m);
t——通過測試段的時間,單位為秒(s)。
圖2 觀光車爬坡試驗
4.8.2 觀光車坡道起步試驗
觀光車呈滿載狀態(tài)停在設計坡道上,試驗時掛前進檔放松制動器,同時迅速踏下加速踏板,觀光車能平穩(wěn)起步(同時測量電動機最大工作電流),測量觀光車起步后行走10 m距離的時間。
4.8.3 最大牽引力
在觀光車與負荷拖車之間裝置拉力傳感器,牽引力傳感器安裝在離地900 mm以內(nèi)的位置上,觀光車呈滿載狀態(tài),以最低檔最大速度行駛,穩(wěn)定后,用負荷拖車加載,使觀光車車速平穩(wěn)下降,電動觀光車行駛牽引電動機達到5 min(S2)工作制電流值,用儀器記錄力值及電流值。
試驗往返進行2次,記錄試驗數(shù)據(jù)。
4.8.4 最大牽引力折算爬坡度
根據(jù)試驗測出的最大牽引力,按式(8)近似計算最大爬坡度:
am=sin-1(Fm /9.8G0 ) (8)
式中:
am——最大爬坡度,(°);
Fm—最大牽引力,單位為牛頓(N);
G0—滿載質(zhì)量(重量),單位為千克(kg)。
4.9 續(xù)駛里程
電動觀光車分別呈無載和滿載狀態(tài),以最大安全速度各行駛2 km(試驗時保證安全條件下盡量不使用制動器),測量電能耗和所用時間。按式(9)計算出續(xù)駛里程:
(9)
式中:
W——總耗電量,單位為安時(A·h);
L——續(xù)駛里程,單位為千變(km);
l——試驗實際行駛距離,單位為千米(km);
C——蓄電池5 h放電率容量,單位為安時(A·h)。
4.10 制動性能試驗
4.10.1 制動距離
樣車呈無載狀態(tài),以最高車速進行制動距離試驗;當加速器加到最大位置,穩(wěn)定時間超過2 s以上時駕駛員用腳制動器進行緊急制動,制動距離為開始踩下制動踏板一瞬間車輛的位置至停車位置的距離。
往返各進行2次,取平均值。
4.10.2 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
觀光車在5.5.5中規(guī)定寬度的試驗通道上進行制動距離試驗,同時檢查觀光車是否超出試驗通道的邊緣線。
4.10.3 坡道停車制動
觀光車呈滿載狀態(tài),變速箱置空檔(如有時)、關閉運行電動機,以不大于500 N的力拉緊手制動,停在規(guī)定的坡道上(30%),停穩(wěn)后觀察5 min,上坡、下坡各進行一次。記錄試驗結果。
4.11 噪聲試驗
按本標準附錄B進行。
4.12 油漆附著力
按GB/T 9286-1998進行,附著力應不低于第2級。
4.13 絕緣電阻
樣車呈無載狀態(tài)(冷態(tài)),用兆歐表測量蓄電池極柱,電動機接線柱,控制線路對車體的絕緣電阻。
4.14 標牌檢查
檢查并記錄觀光車的標牌內(nèi)容是否符合5.1.2的要求。
4.15 150 h可靠性強化試驗
4.15.1 跑道設置
試驗場地應平整、清潔。場地布置見圖3。
單位為毫米
圖3 可靠性強化跑道
試驗坡道——跑道上有上、下坡度的斜坡段和一個水平路段組成的爬坡路段,以考核觀光車爬坡和制動性能(坡度為10%)。
障礙塊尺寸見圖4。
單位為毫米
圖4 障礙塊尺寸
障礙塊高度h見表6。
表6 障礙塊高度
輪胎類型 | 實芯輪胎 | 充氣輪胎 |
障礙塊高度(h/mm) | 30 | 50 |
4.15.2 強化試驗方法
試驗中第一個循環(huán)的程序如下:
觀光車在起點位置,呈滿載狀態(tài),啟動后掛前進檔,沿跑道逆時針方向運行;左轉90o進入爬坡路段,爬坡先將車換成低速,爬到坡道的中部進行停車制動,停車3 s~5 s,啟動后續(xù)爬坡到坡道的水平路段以安全速度下坡,左轉90o進入障礙跑道,以不小于4 km/h車速,左側輪越過左側障礙塊后,右側輪越過右側障礙塊,在越過障礙塊過程不允許停車及嚴重跑偏越界,觀光車繼續(xù)前進左轉90o進入直線跑道,繼續(xù)前進左轉90o到達起點位置。
4.15.3 試驗要求
a) 作業(yè)車速:樣車以最高安全車速進行可靠性強化試驗作業(yè)。
r) 日作業(yè)量:日連續(xù)作業(yè)量應不少于8 h。
s) 樣車的保養(yǎng):樣車可以按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日常保養(yǎng)。
t) 試驗進行75 h后改為反向運行。
4.15.4 可靠性指標計算
平均故障間隔時間MTBF:
(10)
有效度A:
(11)
式中:
T作——純作業(yè)時間,單位為小時(h);
r ——故障當量數(shù)(見附錄A);
T1 ——保養(yǎng)時間和排除故障時間總和,單位為小時(h)。
4.15.5 主要性能復測驗項目
a) 最大行駛速度;
u) 最大爬坡度;
v) 無載制動距離;
w) 坡道停車制動。
4.15.6 在試驗中,統(tǒng)計每日工作時間,蓄電池充電一次的工作時間、故障、零件損壞情況,保養(yǎng)和修理措施。
4.15.7 整個試驗結束后,應進行解體檢查,檢查主要部件,總成的磨損。
4.15.8 可靠性強化試驗故障判定按規(guī)范附錄A進行。
5.1 出廠檢驗
5.1.1 每輛車均應進行出廠檢驗,經(jīng)制造廠檢驗合格并簽發(fā)產(chǎn)品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5.1.2 出廠檢驗項目:
a) 外觀質(zhì)量、滲漏檢查、重要緊固件的緊固力矩;
x) 照明及信號裝置工作狀況;
y) 制動距離和制動穩(wěn)定性;
z) 坡道停車制動;
aa) 最小轉彎半徑。
5.2 型式檢驗
5.2.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chǎn)品或老產(chǎn)品轉廠生產(chǎn)試制定型時;
ab) 產(chǎn)品停產(chǎn)一年后,恢復生產(chǎn)時;
ac) 上級質(zhì)量檢驗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ad) 正式生產(chǎn)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影響產(chǎn)品性能及質(zhì)量時;
ae) 合同環(huán)境下用戶提出要求時。
5.2.2 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
型式檢驗時,如果屬7.2.1中a)、b)、c)、d)四種情況的,應按第6章的內(nèi)容進行整車結構、技術參數(shù)和性能檢驗,并按6.16進行可靠性強化試驗;如果屬7.2.1 e)情況的,僅對受影響項目進行檢驗。
5.3 試驗樣車數(shù)量
試驗樣車為1輛,新產(chǎn)品型式檢驗的樣車為試制樣車。
5.4 結果評定
5.4.1 整車性能測試結果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5.4.2 可靠性強化試驗(含專項試驗)中不出現(xiàn)重大故障(定義按規(guī)范性附錄A)。
5.4.3 檢驗中如有項目不合格,允許調(diào)整后重新檢驗,若仍不合格,則判定該產(chǎn)品不合格。
5.4.4 觀光車進行150 h的可靠性強化試驗后,其試驗結果應符合5.1.7的要求。
6.1 標志
6.1.1 在觀光車的明顯而又不易碰壞處固定一個永久保持的標牌。標牌應符合5.1.2的規(guī)定。
6.1.2 觀光車使用充氣輪胎時,應在車體上標記充氣輪胎規(guī)定的壓力值。
6.1.3 觀光車有明顯的起吊位置,并能保證安全吊裝;或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裝卸方式并詳細說明。
6.1.4 觀光車車架的明顯位置應有鋼字順序號標記。
6.2 隨機文件及附件
6.2.1 觀光車出廠應附帶下列文件:
a) 使用維護說明書;
af) 產(chǎn)品合格證書;
ag) 易損件目錄;
ah) 裝箱單;
ai) 隨車工具清單。
6.2.2 觀光車出廠應隨附帶隨車工具及必要的易損件。
6.3 運輸
產(chǎn)品在裝卸及運輸過程中應做必要的固定和防護,以防止損傷產(chǎn)品。
6.4 貯存
6.4.1 產(chǎn)品應置于干燥通風處,應避免在高溫環(huán)境和溫度急劇變化處放置。
6.4.2 產(chǎn)品應與酸、堿等有化學腐蝕性物品隔離。
6.4.3 產(chǎn)品應采取必要的防銹措施,保證在正常的儲運條件下,六個月內(nèi)不發(fā)生銹蝕現(xiàn)象。
6.4.4 符合使用維護說明書的有關規(guī)定。
用戶應嚴格按照產(chǎn)品使用維護的要求,對主要部件和總成進行保養(yǎng)。
在用戶遵守產(chǎn)品的安裝和使用及保養(yǎng)規(guī)則條件下,產(chǎn)品自交付用戶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確因制造質(zhì)量不良而不能正常工作時,應無償為用戶修理或更換。
A
A
按故障原因和影響車輛正常工作的嚴重性及故障的關聯(lián)性,將觀光車故障分為三級,即重大故障、一般故障、輕微故障。它們之間的當量關系是:1次重大故障相當于5次一般故障;1次輕微故障相當于0.2次一般故障。故障的判斷原則見表A.1。
表A.1 故障判斷原則
故障類別 | 故障當量數(shù) | 劃分原則 | 故障舉例 |
重大故障 | 5 | 導致零部件總成嚴重損壞或嚴重影響觀光車正常工作、安全,或不能用易損備件和隨車工具在2 h之內(nèi)排除的故障。 | (1) 電動機嚴重損壞、電氣控制器嚴重燒毀; (2) 傳動系統(tǒng)齒輪、半軸、離合器等損壞; (3) 轉向與制動系統(tǒng)嚴重損壞。 |
一般故障 | 1 | 使觀光車停機或性能下降,但一般不導致主要零部件總成嚴重損壞,通過更換易損件和隨車工具在15 min內(nèi)不能排除的故障。 | (1) 輪輞或輪轂螺栓斷裂,儀表、開關等損壞; (2) 內(nèi)胎漏氣、外胎早期磨損; (3) 接觸器觸頭燒壞,電氣失控(能緊急斷電)。 |
輕微故障 | 0.2 | 一般不會使性能下降,不需要更換零件,對觀光車正常作業(yè)略有影響,用隨車工具能輕易(15 min)排除的故障。 | (1) 非主要位置螺栓松動; (2) 各密封結合面滲油; (3) 各種電氣線頭松脫,接觸不良,燈溝損壞; (4) 蓄電池接線柱打火粘連。 |
B 故障的判斷原則
B
C
附 錄 B
(規(guī)范性附錄)
觀光車勻速行駛車外噪聲測試方法
B.1 測試條件
B.1.1 測試場地應平坦而空曠,在測試中心以25 m為半徑的范圍內(nèi),不應有大的反射物,如建筑物、圍墻等。
B.1.2 測試場地跑道應有20 m以上的平直、干燥的瀝青路面或混凝土路面,包括加速段在內(nèi)路面坡度不超過0.5%。
B.1.3 測試儀器經(jīng)過校準且在檢定有效期內(nèi)。
B.1.4 本底噪聲(指測量對象噪聲不存在時,周圍環(huán)境的噪聲,包括風噪聲)應比所測觀光車噪聲至少低10 dB(A),并保證測量不被偶然的其他聲源所干擾。
B.1.5 為避免風噪聲干擾,可采用防風罩,但應注意防風罩對聲級計靈敏度的影響。
B.1.6 聲級計附近除測量者外,不應有其他人員,如不可缺少時,則應站在測量者背后。
B.1.7 被測觀光車不載重。測量時動力裝置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噪聲測試在最高車速試驗后進行。
B.2 測試場地及測點位置
B.2.1 測試場地示意圖見圖B.1。
圖B.1
B.2.2 測試話筒位于20 m跑道中心點“○”兩側,距中線7.5 m,距地面高度1.2 m,用三角架固定,話筒平行于路面,其軸線垂直于觀光車行駛方向。
B.3 噪聲測試方法
B.3.1 觀光車以最高設計車速對應的檔位,加速踏板保持穩(wěn)定,以最高車速(最高車速試驗的實測值)勻速通過測試區(qū)域。
B.3.2 聲級計用“A”計權網(wǎng)絡,“快”檔進行測量,讀取觀光車駛過聲級計表頭的最大讀數(shù)。
B.3.3 同樣的測量往返進行1次,觀光車同側兩次測量結果之差不應大于2 dB(A),若只用一個聲級計測量,同樣的測量應進行6次,即每側測量3次。
B.3.4 分別將觀光車每側3次噪聲測試值進行算術平均,取左、右兩側平均值中的大者作為被測觀光車勻速行駛的噪音測試結果。